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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生活消费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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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究竟有何区别?

黄韵诗/图

“定金”与“订金”从字面上看,二者仅一字之差,意思却相差万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弄不明白二者的区别在哪,遇到因此引起的纠纷更不知道如何维权。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收了定金未履约 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1月21日,杨某与郑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郑某将其名下位于德辉广场的店铺转让给杨某,转让费50000元。双方约定,郑某须于2021年6月1日前清空店铺移交给杨某使用,并配合杨某办理转让手续。若因郑某原因导致转让中止,其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杨某支付双倍转让费作为违约金。当天,杨某支付转让定金10000元,但郑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清空转让义务,且经杨某多次与其协商要求履行合同义务,郑某均明确拒绝。同年,杨某诉至石狮法院,要求郑某支付违约金。

近期,石狮法院审理该案认为,郑某与杨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郑某在收取杨某定金10000元后未履行前述合同义务,导致杨某利益受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杨某要求郑某返还案涉店铺转让定金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请求是合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郑某支付杨某违约金20000元(含郑某已收取的杨某定金10000元)。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据了解,“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履行之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不能要求退还的。”据石狮法院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应理性审慎,一经签订即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同时签协议、交付定金前,要从多方面考察清楚。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为怕麻烦或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此外,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还经常碰到有关“订金”的说法。从严格上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支付方即使违约,收受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法官提醒,“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为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弄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支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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