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关于网络消费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越织越密。但是在网络直播营销实际销售主体辨识、平台外支付出现问题后的责任认定等具体问题上,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仍然可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给网购消费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平台主体不清 该找谁赔偿?
消费者何女士在某网红直播间购买了食品,食用后导致腹泻,后发现其所购食品为不合格产品,于是联系主播。但主播称自己只提供购买渠道,不承担销售责任。那么谁才应该承担销售责任呢?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因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而难以求偿的情况。业内人士表示,《规定》明确,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平台外支付出问题
平台应担责
由于商家往往会承诺在场外交易的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优惠条件,因此有不少消费者与商家客服通过其他社交软件沟通,并通过客服个人账号进行交易。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部分商家又会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
《规定》第五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人提醒消费者,应拒绝一切场外交易。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商品时,切勿相信主播及服务人员以各种说辞要求私加微信转账或提供付款链接等场外交易的要求,避免发生微信拉黑、无法找到责任人、又无证据维权难等问题。(记者 郑秋玉)